(2017)黑1005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2017)黑1005民初787号何凤艳与张明李莉租赁合同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凤艳,张明,李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5民初787号原告:何凤艳,女,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巴彦县,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兵,牡丹江市阳明区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明,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现下落不明。被告:李莉,女,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现下落不明。原告何凤艳与被告张明、李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凤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铁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明、李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凤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欠款14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摊位租赁经营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该协议。然而,由于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继续经营,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解决,2016年4月28日,经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16000元,同时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一个月内结清。然而,至今被告仅偿还2000元,剩余欠款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二被告为夫妻关系,此欠款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款,二被告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张明、李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庭审中,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证据一、欠条及摊位租赁经营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意在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3月3日签订协议后,原告缴纳摊位租赁费用、保证金及被告收取的货款合计欠款16000元,出具欠据后被告给付原告2000元,尚欠14000元。证据二、牡丹江市东安区趣购购物商城企业基本信息一份,意在证明张明是牡丹江市东安区趣购购物商城、牡丹江市西安区趣购生鲜超市的个体工商户,被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三、收款收据二份,意在证明被告收取原告租金10000及保证金1000元。本院对上述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张明系牡丹江市趣购超市的业主,2016年3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摊位租赁经营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该协议。由于被告与房东发生纠纷,导致房屋断电无法经营。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解决,2016年4月28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16000元,该欠款包括租赁费10000元、货款5000元、质保金1000元,同时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并承诺一个月内还清。2016年5月、6月被告分两次偿还原告现金共计2000元,现尚欠14000元。2016年9月开始原告联系不上被告。本院依职权给二被告婚生子张欣阳做的调查笔录体现,张欣阳也联系不上其父母。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现因被告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应认定该欠据真实有效,原告自认欠据形成后被告已经偿还了2000元,尚欠14000元,本院认定被告欠款数额为14000元,被告应按欠款数额履行还款义务。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故二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张明、李莉偿还何凤艳欠款14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张明、李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蕴慧审 判 员 马 钠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