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姜峰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峰,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2312号原告:姜峰,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李伟,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峰与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找不到被告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金霞审判员 李冬晶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