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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民终8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安徽省仁康老年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克明、含山县仁康老年公寓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仁康老年服务有限公司,徐克明,含山县仁康老年公寓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民终8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仁康老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梅苑路(含山县社会福利院2栋三层)。法定代表人:万定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本涛,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克明,男,196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继桃,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含山县仁康老年公寓,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法定代表人:万定文,该老年公寓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男,住安徽省含山县。上诉人安徽省仁康老年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克明、原审被告含山县仁康老年公寓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2017)皖0522民初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2017)皖0522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徽省仁康老年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曹悝元审判员  陈广金审判员  赵庆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温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