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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4民初14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卫新、董练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卫新,董练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4民初1491号之一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南路150号。法定代表人李来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华平,男,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督办组督办员。被告曹卫新,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被告董练萍,女,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卫新、董练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 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