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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资溪县白金汉宫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资溪县白金汉宫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民初8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辉、李偲越,江西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资溪县白金汉宫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资溪县泰伯大道面包大厦,统一社会代码:91361028MA35FFMBXY。法定代表人:王文,总经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资溪县白金汉宫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与被告资溪县白金汉宫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长 揭 颖审判员 万燕飞审判员 黄 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梦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