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2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胡伟与龚敏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伟,龚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2326号申请执行人:胡伟,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航泰机械厂职工,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龚敏,女,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老河口人,无固定职业,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执行胡伟与龚敏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过协商调解,申请执行人特向贵院请求撤销原《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X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606民初1120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乾向东执行员 罗少伟执行员 周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君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