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刑终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莫夏峰、广东华夏农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夏峰,广东华夏农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刑终200号原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莫夏峰,曾用名莫夏风,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县,汉族,文化程度硕士研究生,系广东华夏农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及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现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2017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志杰,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单位广东华夏农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机构登记证号440703XXXX32119,法定代表人黄某群,住所江门市甘棠路。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莫夏峰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2017)粤0703刑初4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莫夏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振宗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莫夏峰及其辩护人张志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上诉人莫夏峰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7)粤0703刑初46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北审判员 梁平惠审判员 张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甄秀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