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74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姚道荣与张贵春、阜新市飞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道荣,张贵春,阜新市飞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飞腾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中支业务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齐齐哈尔市方兴新村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7440号原告:姚道荣,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临沂市人,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英,宿迁市宿城区创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臧超,宿迁市宿城区创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贵春,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通辽市人,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阜新市飞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华东街道华东村。负责人:张彦明,该公司经理。被告:黑龙江农垦飞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绿色草原牧场二区。负责人:赵奇,该公司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中支业务部,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大庆市东风新村经三街西侧、体育场东侧旺角新街。负责人:张庆国,该公司经理。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齐齐哈尔市方兴新村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北局宅东劳动小区3号楼0单元01层06号。负责人:王会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道荣诉被告张贵春、阜新市飞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飞腾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中支业务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齐齐哈尔市方兴新村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道轩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道荣自愿申请撤回本次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道荣撤回对被告张贵春、阜新市飞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飞腾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中支业务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齐齐哈尔市方兴新村营销服务部起诉。案件受理费3636元,减半收取18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卢 晴审判员 方 捷审判员 仲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