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行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正荣、莫兴香等与都匀市人民政府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荣,莫兴香,都匀市人民政府,都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27行初450号原告王正荣,男,布依族,1952年9月1日生,住贵州省都匀市,原告莫兴香,女,土族,1952年8月8日生,住贵州省都匀市,被告都匀市人民政府,住址:贵州省都匀市文明路63号。法定代表人邓忠学,该市政府市长。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谭朝建,都匀市红牛大道项目指挥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包小燕、李香琪,贵州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址:都匀市普安路协府街10号。法定代表人郑冰阳,该局局长。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韦成胜,都匀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宏,贵州宏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荣、莫兴香诉被告都匀市人民政府、都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管理一案中,因原告王正荣、莫兴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正荣、莫兴香负担。审判长 罗 艳审判员 周 刚审判员 郑天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