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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郭俊翠与刘俊、范宝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俊翠,刘俊,范宝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2民初1089号原告:郭俊翠,女,1982年11月22日出生,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刚,公务员。被告:刘俊,1982年10月20日出生,居民。被告:范宝体,1973年2月22日出生,居民。郭俊翠与刘俊、范宝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2017年10月20日,郭俊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俊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郭俊翠负担。审 判 长  李大彬审 判 员  张一君人民陪审员  李国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雷 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