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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2民初38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赵爱琴、杨冬梅等与信阳市南湾湖风景管理区南湾街道办事处二号桥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爱琴,杨冬梅,杨玉梅,信阳市南湾湖风景管理区南湾街道办事处二号桥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02民初3829号原告赵爱琴,女,汉族,1958年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原告杨冬梅,女,汉族,1985年6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杨玉梅,女,汉族,1983年11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宗憶,信阳市浉河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信阳市南湾湖风景管理区南湾街道办事处二号桥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村民代表余永芳,负责人。原告赵爱琴、杨冬梅、杨玉梅与被告信阳市南湾湖风景管理区南湾街道办事处二号桥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以下简称二号桥二组)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威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爱琴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宗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二号桥二组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爱琴、杨冬梅、杨玉梅诉称,原告赵爱琴系被告村民组村民,婚后户口一直在该组未迁走,原告赵爱琴的女儿杨冬梅、杨玉梅出生后随母亲在被告村民组落户。从1997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村民组每人分得补偿款6140元。三原告的分配款被被告无端剥夺。三原告应与本组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分配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征地补偿款共计1842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二号桥二组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赵爱琴、杨冬梅、杨玉梅的户籍在被告二号桥二组,户号3546656,住河区××号。原告赵爱琴与河南省息县小茴店镇魏楼村村民杨正明结婚多年,生两女分别为杨冬梅、杨玉梅。原告赵爱琴在杨正明所在村民组未分得田地。杨冬梅、杨玉梅出嫁后在其丈夫所在村民组也未分配土地。2012年,被告村民组分配土地出租费用,每个村民补偿1000元;2016年9月,被告村民组每个村民分得4000元的土地补偿款。被告拒绝给三原告分配补偿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另查明,二号桥二组1993年二轮土地承包时,未出嫁的姑娘都分配了责任田,1993年前出嫁的没有分配土地。户口登记在被告村民组的人员,均交纳计划生育管理费、教育附加费等费用;均参加了义务劳动。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分配款是因土地出租或被征收后对土地所有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原土地承包使用人的土地收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三原告具有被告村民组的户籍,三原告没有在其他村民组享有村民资格,是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与其他村民相同的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被告剥夺了原告等出嫁女及出嫁女子女依法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原告作为被告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补偿款分配权,被告应按给其他村民发放的数额,全额发给原告。原告请求每人发放6140元,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支持三原告各享有5000元的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信阳市南湾湖风景管理区南湾街道办事处二号桥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爱琴、杨冬梅、杨玉梅每人补偿款5000元。二、驳回原告赵爱琴、杨冬梅、杨玉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元,原告赵爱琴、杨冬梅、杨玉梅承担50元,信阳市南湾湖风景管理区南湾街道办事处二号桥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承担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 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舒鸿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