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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民终7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内江市种猪场、邹荣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内江市种猪场,邹荣华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终7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内江市种猪场,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史家镇四美路。法定代表人:龚铭鑫,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波,四川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邹荣华,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平,内江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上诉人内江市种猪场因与上诉人邹荣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002民初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内江市种猪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波、上诉人邹荣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二审提交的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002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内江市种猪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40元,上诉人邹荣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4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锋审判员  吴敏审判员  王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