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3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陆飞与陆佳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飞,陆佳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3民初1679号原告陆飞,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被告陆佳良,男,195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本院2017年9月22日受理的原告陆飞诉被告陆佳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陆飞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飞撤回对被告陆佳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陆飞负担。审判员 罗益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京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