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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3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陆飞与陆佳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飞,陆佳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3民初1679号原告陆飞,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被告陆佳良,男,195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本院2017年9月22日受理的原告陆飞诉被告陆佳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陆飞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飞撤回对被告陆佳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陆飞负担。审判员  罗益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京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