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37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诉被告姬忠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姬忠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辽0111民初3764号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 被告:姬忠梁。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诉被告姬忠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照煦独任审判,书记员李奕然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敬杨、被告姬忠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系物业服务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被告居住在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小区内,被告为苏家屯区丁香街XXX号XXX室业主,房屋面积59.13平方米,被告自2015年12月起至2017年6月止共拖欠原告物业费人民币1345.36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2015年12月起至2017年6月止物业费1345.36元及违约金1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姬忠梁辩称,欠物业费数额属实,违约金不同意给付,理由如下:我认为原告对建筑等方面都没有达标,我们小区有两个门,一个在东侧一个在西侧,我们平时走的门旁边正在施工,去年开始门口有值班室,之前都是小亭子,至今没有对门卫实行正规管控,之前承诺我们跟别墅走的是一个门,但现在不让我们从这个门通过,而且旁边的路还在施工,车和人都非常多;大门旁边施工的时候建了个围墙,导致我们通行困难;西门只有一边可以走,另一侧大门关闭,车辆和人员都从这里通过,管控不严格;园区内垃圾堆积,杂草丛生;园区内的摄像头都不好使;灭蚊灯都没有了;顶楼棚顶有一层虫子,现在也不给打杀虫药了;园区内私搭乱建情况严重,有养鸡的,占用公共绿地种菜、养狗;门卫夏天在小区内洗车;施工噪音大,经常施工到半夜,多次找物业,物业说给协调,也都不了了之;单元门可视对讲从收房至今都不好使,多次找物业,物业说是线路问题,至今未解决;我家房子漏水,去年我就给物业打电话要求维修,直到今年七八月份才给维修了一次,但没有修好。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碧桂园·凤凰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物业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被告系居住在该小区XXX号XXX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59.13平方米,被告于2015年12月起至2017年6月止共拖欠物业费1345.36元未缴纳,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中标通知书》、《碧桂园·凤凰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碧桂园·凤凰城业主入住登记表》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碧桂园·凤凰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缴纳物业费义务,系违约行为,其对双方之间产生的纠纷负全部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物业费人民币1345.36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的主张,因该约定系格式条款,加重了被告的责任,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家中房屋漏水的辩解,因其不在物业服务范围内,其该辩解没有合同依据,故本院对其该辩解不予采信。关于被告提出园区门口有垃圾、施工噪音大的辩解,因该问题与原告物业服务无关,故本院对其该辩解不予采信。关于被告提出小区内有业主养鸡养狗、园区摄像头不好使等的辩解,虽然被告提供了相应的照片,但该照片并不能反映该园区的全部面貌,也并不是被告要求减免物业费的理由,故本院对其该辩解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姬忠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2015年12月起至2017年6月止物业费人民币1345.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谭照煦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奕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