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于深学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顺发木材加工厂、满增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深学,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顺发木材加工厂,满增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1046号原告:于深学,男,195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池北区。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顺发木材加工厂,住所地池北区。被告:满增发,男,汉族,现住池北区顺发木材加工厂。于深学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顺发木材加工厂、满增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深学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深学撤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计42元,由于深学负担。审判员 祝顺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芷君—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