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55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5568无锡同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贝乐运动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同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贝乐运动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11民初5568号原告:无锡同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落霞苑158号北。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丹,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贝乐运动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高浪东路999号C1号楼301室。法定代表人:殷秀。原告无锡同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公司”)与被告贝乐运动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同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贝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同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贝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1911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9146元,共28856元(从2016年1月1日起算,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每日按应付费用的千分之三计算);2、判令贝乐公司支付欠缴的空调服务费5149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贝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同创公司与贝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一份,约定同创公司对贝乐公司位于无锡市高浪东路999号A1楼3层309-313室房屋(建筑面积637平方米,以下简称“309-313室房屋”)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及服务期限、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逾期付款违约金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同创公司依约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但贝乐公司自2016年1月起至今,未支付过任何费用,故诉至法院。被告贝乐公司未作答辩。同创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一份,拟证明双方约定了物业管理费用的支付方式、期限,现在贝乐公司已经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2、同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贝乐公司登记的工商资料,拟证明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贝乐公司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0日,同创公司与贝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贝乐公司委托同创公司管理309-313室房屋(建筑面积637M²),贝乐公司每月按5元/M²,即3185元支付物业管理费,合同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并约定物业付款方式为预付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预付签订日期半年度的物业费,之后每半年度第一月的10日前,预付该半年度物业费;双方还约定如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贝乐公司以3‰每日向同创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同创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时,该合同约定:甲方(即同创公司)提供有偿中央空调服务,收费标准为1.625元/度(其中空调���费0.935元/度,空调服务费0.69元/度)。同创公司依约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但贝乐公司自2016年1月起不再支付物业管理费,经同创公司多次催讨未果,成讼,诉请如前。同创公司要求贝乐公司支付空调服务费的请求,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审理中,同创公司请求法院酌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同创公司与贝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成立物业服务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同创公司为贝乐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贝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同创公司请求贝乐公司支付自2016年1月起至2016年6月止的物业管理费共计19110元(5元/月*6个月*637M²),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同创公司要求贝乐公司按日3‰支付所欠缴费的违约金,显然过高,故本院酌情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2016年1月至6月应支付物业管理费19110元,逾期付款170天。关于同创公司要求贝乐公司支付空调服务费的请求,因同创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贝乐运动科技无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无锡同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物业管理费共计1911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违约金(按逾期付款170天计算);二、驳回无锡同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贝乐运动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无锡同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9元,贝乐运动科技无锡有限公司负担1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陆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员王磊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利的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