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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96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章巧文与苍南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巧文,苍南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9656号原告:章巧文,女,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苍南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633427098,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克拉名园2005室。法定代表人:林月香。原告章巧文与被告苍南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章巧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章巧文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徐小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乃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