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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55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春银与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银,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5523号之一原告:杨春银,男,生于1961年2月5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居民,户籍地建始县,现住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超,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伟,男,生于1974年2月26日,居民,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银与被告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银于2017年10月20日以与被告宋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春银自愿撤回对被告宋伟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40元,减半交纳6520元,由原告杨春银负担。审判员  朱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张玮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