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55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春银与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银,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5523号之一原告:杨春银,男,生于1961年2月5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居民,户籍地建始县,现住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超,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伟,男,生于1974年2月26日,居民,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银与被告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银于2017年10月20日以与被告宋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春银自愿撤回对被告宋伟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40元,减半交纳6520元,由原告杨春银负担。审判员 朱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张玮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