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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廖黄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黄春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4刑初475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黄春,男,1966年9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27日被抓获,2017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张润鹏,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文籍,湖南慧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诉[2017]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黄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黄春及其辩护人张润鹏、文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廖黄春经刘某(另案处理)的介绍加入“连锁经营”传销组织,并先后在长沙县暮云镇、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小区进行传销活动。2012年底,被告人廖黄春与上线刘某因传销资金发生矛盾,随后将其线下的传销人员搬到长沙市高新区东方红安置小区继续发展。(一)发展壮大方式:该组织为了发展壮大,采取“拉人头”即上线发展下线的“五级三阶制”不断吸收新人加入并缴纳申购资金。所谓“五级”,是指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又称高级业务员、“老总”)五个级别。新人加入该组织,至少要购买1份产品,第1份产品的价格为人民币3800元,每人购买的份额最高不得超过21份,从第2份至第21份,每份产品的价格为人民币3300元,但每份产品都无实物对应,号称“纯资本运作”。参与者购买1-2份产品即获得实习业务员身份,参与者及其下线累计购买3-9份产品则可获得业务组长身份,累计购买10-64份产品则可获得业务主任身份,累计购买65-599份产品则可获得业务经理身份,累计购买产品达到600份以上则可获得高级经理身份,且每位参与者直接发展的下线不得超过3人。所谓“三阶”,是指三个晋升阶段。第一个晋升阶段是从实习业务员晋升为业务组长,再晋升为业务主任,只要参与者购买的产品达到前述份额,即可晋升,没有其他附加条件。第二个晋升阶段是从业务主任晋升为业务经理,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参与者累计购买的产品份额必须达到65份;第二个条件是必须培养出两名直接的业务主任。第三个晋升阶段是从业务经理晋升为高级经理,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参与者累计购买的产品份额必须达到600份;第二个条件是必须培养出三名直接的业务经理。(二)申购资金管理及分配该组织为管理申购资金,由黄某、钱某1、钱某2、林某1、郎某等人担任申购总管,参与者购买产品加入时,将申购资金直接打入上述人员银行账户,然后拿银行回单到申购总管处办理申购事项,由申购总管帮助其填写《产品申购单》并接收相关资料,申购总管将申购款项交给体系老总,由其负责计算与发放传销人员的返利工资。(三)“自愿连锁经营”组织发展情况:被告人廖黄春加入该传销组织后担任职务、级别、发展下线、所获返利等情况如下:2010年10月份,被告人廖黄春经直接上线刘某介绍加入上述“自愿连锁经营”传销组织,发展了罪犯杨木见(已判决)等三名直接下线,其发展直接或间接下线人数达80多人,在该传销组织中系高级经理级别。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廖黄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廖黄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廖黄春的户籍证明、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刑初694号刑事判决书、传销组织人员网络结构图、银行流水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方某、任某1等35人的证言,同案犯杨木见、林某2、傅某、许某、夏某、李某、金某的供述,被告人廖黄春的供述,辨认笔录,讯问被告人廖黄春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黄春组织、领导以“自愿连锁经营”为名,号称“纯资本运作”的非法组织,要求参与者以缴纳份额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黄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关于被告人廖黄春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廖黄春在2015年8月份就完全脱离了传销组织,对其发现的下线人数应当予以核减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被告人廖黄春确认的传销组织人员网络结构图、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刑初694号刑事判决书、同案犯杨木见、林某2、傅某等人的供述、被告人廖黄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廖黄春在加入传销组织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达80余人,且被告人廖黄春的辩护人也未提交能证明被告人廖黄春于2015年8月份脱离传销组织的相关证明材料,故对被告人廖黄春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廖黄春的下线人数应当予以核减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黄春与其他同案犯在既定的传销规则里独立追求自己的晋升目标,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廖黄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廖黄春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廖黄春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廖黄春的辩护人提出的请求对被告人廖黄春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廖黄春于2010年就加入了传销组织,其参加时间早,发展下线人数较多,根据其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宜对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廖黄春的辩护人提出的请求对被告人廖黄春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廖黄春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的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黄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其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尧 航人民陪审员  游玉梅人民陪审员  王益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易湘茗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