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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再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生祥、徐生征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生祥,徐生征,徐生宪,徐生菊,徐生善,徐生俊,徐生秀,徐生惠,徐生玖,徐生彪,徐生同,徐生芳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再3号之一原审原告:徐生祥,男,193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原住武汉大学宿舍东中区,原审原告:徐生征,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原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审原告:徐生宪,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原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审原告:徐生菊,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原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审原告:徐生善,男,194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审原告:徐生俊,男,195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审原告:徐生秀,女,193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审原告:徐生惠,女,194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审被告:徐生玖,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原住铁道部武汉。原审第三人:徐生彪,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原住福建省三明市。原审第三人:徐生同,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原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审第三人:徐生芳,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原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再审审理原审原告徐生祥、徐生征、徐生宪、徐菊珍、徐生善、徐生俊、徐生秀、徐生惠与原审被告徐生玖,原审第三人徐生彪、徐生同、徐生芳宅基地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审原告徐生征、徐生宪、徐生菊,原审被告徐生玖等人已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万文沙审 判 员 徐桂萍审 判 员 陶冲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刘良志书 记 员 何莉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