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与许伟、刘祥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许伟,刘祥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196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负责人:储玉保,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昌春,该银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绍品,该银行员工。被告:许伟,男,199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刘祥军,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与被告许伟、刘祥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9日立案。2017年10月20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计11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谷从荣人民陪审员 董 红人民陪审员 王 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昌磊附件:本判决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