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朱永贵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朱永贵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1239号原告: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住所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南大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07043778-5。法定代表人:张武,该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瑞萍,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永贵,男,汉族,住本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朱永贵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晓宁审判员 俞志斌审判员 李忆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 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