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4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韦永富、蓝海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永富,蓝海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4执81号申请执行人韦永富。被执行人蓝海天。申请执行人韦永富与被执行人蓝海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24民初4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蓝海天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韦永富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蓝海天支付申请执行人韦永富货款人民币48229元,负担申请执行费623.43元、案件受理费1526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蓝海天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当日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10月10日,双方达成了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蓝海天从2017年第四季度起,每个季度支付申请执行人韦永富5000元,直至付清货款48229元、案件受理费1526元,共计49755元。执行费623.43元,由被执行人蓝海天负担。据此,本案现已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被执行人蓝海天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韦永富可持本裁定及原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24执8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必勋审判员 杨宗逸审判员 韦 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牙政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