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执40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广州赛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韩海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赛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韩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408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赛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西路8号25楼自编2508房,组织机构代码07460624-0。法定代表人:陈炳盛,董事长。被执行人:韩海波,男,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广州赛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韩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韩海波向广州赛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1255.5元、韩海波向广州赛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利息(以51255.5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6日起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并向本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6)粤0106执40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黄 昌 森执行员 张 斌执行员 欧阳浩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德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