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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行申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德强与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管理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行申3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德强,男,汉族,1957年8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河湾36号。法定代表人周凡,局长。杨德强因诉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铜梁土房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行终47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德强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的0.08亩林地没有被依法批准征收,也未得到合法的安置补偿,其持有的林权证仍然合法有效。铜梁土房局在一审庭审中举示的征地红线图涉嫌伪造,与申请人在重庆市国土与资源管理局档案馆中查阅的征地红线图明显不一致。二审裁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裁定,依法改判。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包括涉案林地在内的铜梁区蒲吕镇大坪村1组部分集体土地已经有权机关批准征收,征地实施单位进行了相应的补偿安置,铜梁区蒲吕镇大坪村1组于2012年将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交出。此后,杨德强对涉案林地不再享有使用权。杨德强于2016年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铜梁土房局于2013年使用其0.08亩林地的行为违法,其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并无利害关系,其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其起诉应当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杨德强的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杨德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德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乐 敏审判员 谭秋勤审判员 王 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