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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5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某某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兰州某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森杉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兰州之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5民初1366号原告:上海某某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超、江丽,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某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法定代表人:颜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上海某某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某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某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海某某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基于兰州某某汽车有限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上海某某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某某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上海森杉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管兰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薛 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