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执8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刚与赵昀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刚,赵昀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876号申请执行人:吴刚,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赵昀斐,女,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申请执行人吴刚与被执行人赵昀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刚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303民初16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刚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支付借款170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支付申请执行费1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刚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请求将执行标的额17000元变更为10000元。2017年10月20日,被执行人赵昀斐已将执行款及执行费共计10155元交至本院,该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303执8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韵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