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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执8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刚与赵昀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刚,赵昀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876号申请执行人:吴刚,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赵昀斐,女,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申请执行人吴刚与被执行人赵昀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刚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303民初16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刚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支付借款170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支付申请执行费1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刚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请求将执行标的额17000元变更为10000元。2017年10月20日,被执行人赵昀斐已将执行款及执行费共计10155元交至本院,该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303执8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韵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