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2执1722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甘小兵、余朝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小兵,余朝森,黄相琼,欧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1722号之六申请执行人甘小兵,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余朝森,男,195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黄相琼,女,195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欧兵,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甘小兵与欧兵、余朝森、黄相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8民再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欧兵、余朝森、黄相琼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甘小兵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欧兵欧兵和案外人韦兰共有的坐落于贵港市××路××东方××号房屋(房产权证号:10××50、10××51号)和坐落于贵港市××院××房,两套房屋均已成交过户,被执行人欧兵已无其他依法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余朝森、黄相琼的财产正在另案处置,本案申请人的债权可以通过参与分配实现,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2执17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225万元及利息,已履行欠款628904.25元,剩余债权尚未执行到位。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2执172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秀仁审判员 温新星审判员 黄汉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肖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