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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2民初37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建辉与崔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辉,崔和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2民初3786号原告:杨建辉,男,汉族,1973年2月26日生,住西华县。被告:崔和平,男,汉族,1981年10月15日生,住西华县,身份证号:。原告杨建辉向本院提交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崔和平给付料款10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从2016年4月2日起,至料款付清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建辉起诉的被告崔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地址,找不到该被告。因无具体的被告,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建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和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