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吴雨文、林志国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雨文,林志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刑初83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雨文,男,1989年8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高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分别于2017年8月11日、2017年9月30日继续予以取保候审。被告人林志国,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分别于2017年8月11日、2017年9月30日继续予以取保候审。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7]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雨文、林志国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雨文、林志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吴雨文、林志国在仙游县大济镇溪口村住宅附近,与被害人颜某、王某因土地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吴雨文、林志国共同殴打被害人颜某、王某,后被害人颜某被殴打倒在砖头堆上。经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颜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吴雨文、林志国赔偿给被害人颜某、王某共计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吴雨文、林志国于2016年12月15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经本院委托,仙游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吴雨文、林志国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吴雨文、林志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受伤照片,书证被告人吴雨文、林志国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仙游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帮教证明,和解书,谅解书,收条,欠条,仙游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余某、林某、庄某的证言,被害人颜某、王某的陈述,被告人吴雨文、林志国的供述和辩解,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及所附照片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雨文、林志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雨文、林志国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属自首,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吴雨文、林志国能够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被告人吴雨文、林志国酌情从轻处罚。仙游县司法局亦认为被告人吴雨文、林志国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可对被告人吴雨文、林志国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吴雨文、林志国关于从轻处罚的自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雨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林志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上述二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贤荣人民陪审员 潘 黎人民陪审员 张丽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鲍巧新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