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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罗开伦非法制造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开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0刑初64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开伦,男,1961年8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7年9月20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綦检公诉刑诉(2017)710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1月,被告人罗开伦通过购买枪管和挖柏树作为枪托原材料,在家中用切割机、墨斗、铁钎等工具制造火药枪一支,用以防备他人盗窃其饲养的鸡、鸭、鱼。后经群众举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罗开伦家中查获火药枪一支和若干火药、钢珠等物品。同年9月6日,经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火药枪认定为枪支。侦查中,公安机关已将查获的火药、钢珠予以销毁。被告人罗开伦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有自首和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罗开伦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官吉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开伦和证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罗开伦对指控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开伦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枪支一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