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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100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陈昌华与昆明城市工商管理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华,昆明城市工商管理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10061号原告:陈昌华,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昆明市五华区,被告:昆明城市工商管理学校。组织机构代码:79517029-9。法定代表人:马维远,校长。住所:昆明市五华区观音寺昆沙路248—*号。原告陈昌华诉被告昆明城市工商管理学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陈昌华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昌华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昌华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660元,不予收取。审判员 邓 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焰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