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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申2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福州大千传媒有限公司、福建日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福州大千传媒有限公司,福建日报社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申2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福州大千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中山路23号建发商场大楼5层。法定代表人:林丽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美云,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福建日报社,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宗云,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照,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昀婧,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福州大千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日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1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福州大千传媒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根据闽委外宣办[2000]35号《关于省政府新闻办与信息产业厅联合在署名的函》,早在2000年10月30日,中共福建省委对外宣传办公室及福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就联合下文,同意福建之窗网站的主要信息来源包括福建日报在内的三十多家新闻媒体的每日新闻及各地信息,这种方式一直沿袭至今。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所转载的涉案文章均属于福建本地时事新闻类文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再审申请人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请求依法裁定本案进入再审,撤销原判决。福建日报社提交意见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福州大千传媒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福州大千传媒有限公司虽于再审申请期间提供了闽委外宣办[2000]35号《关于省政府新闻办与信息产业厅联合在署名的函》,但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原判决于2015年8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福州大千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提出再审申请,已超出前述条文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福州大千传媒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贵先审判员  谢珠容审判员  邹唐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蕾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