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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执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贵州中航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六盘水凤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中航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六盘水凤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3执1075号申请执行人贵州中航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黄舸,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六盘水凤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法定代表人郭太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贵州中航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六盘水凤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黔01民终1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将(2017)黔0113执1075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13执10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蒋 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章振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