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鲍远明与茹红松、张红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远明,茹红松,张红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867号申请执行人:鲍远明被执行人:茹红松、张红丹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0102民特28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茹红松所有的坐落于经济开发区东环城路东方之珠南区103-1、103幢103号房,房号:103,建筑面积:101.84m²,房权证长房权字第2015080401**号,丘地号:5-78/16-54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