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3民初1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首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首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2161号原告: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林江海,总经理。被告:王首忠,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首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而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伟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