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兴山与阿荣旗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山,阿荣旗人民政府,阿荣旗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7行初37号原告张兴山,男,194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委托代理人张左成(与张兴山系父子关系),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阿荣旗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法定代表人靳艺民,代理旗长。第三人阿荣旗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法定代表人孔庆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山诉被告阿荣旗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一案中,2017年10月19日原告张兴山以”已与阿荣旗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兴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张兴山负担。审判长 于 兰审判员 张吉春审判员 臧旭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芳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