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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美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美兰,张炳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财保60号申请人:徐美兰,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抚松县。被申请人:张炳治,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抚松县。申请人徐美兰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炳治所有泉阳林业局49号楼2单元201室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徐美兰以泉阳林业局富民小区A-1地块1号楼自东向西第五单元,第101号门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徐美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炳治所购买的位于泉阳林业局49号楼2单元201室房屋。案件申请费121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迎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赫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