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40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漆某某、高安建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漆某某,高安建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4085号原告:金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被告:漆某某,女,汉族,住高安市。被告:高安建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筠阳街办。法定代表人:聂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漆某某、高安建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漆某某、高安建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漆某某、高安建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