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执5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河南艾米克特种陶瓷有限公司、黄榜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艾米克特种陶瓷有限公司,黄榜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5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艾米克特种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豫联工业陶瓷园区。法定代表人:陈聪兴,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跃武,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龙,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榜源,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河南艾米克特种陶瓷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821民初193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黄榜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黄榜源偿还货款本息4000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586元、执行费596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黄榜源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查明车辆车牌号为“粤E×××××”的丰田牌桥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黄榜源名下,本院于2017年九月二十九日以(2017)桂0821执58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该车辆(车辆去向未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榜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河南艾米克特种陶瓷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21民初1936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权峻审判员 宋华海审判员 薛昌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