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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初3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鲁顺植与崔兰华、刘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顺植,崔兰华,刘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3150号原告:鲁顺植,女,1947年4月21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英华,吉林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兰华,女,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红智,吉林金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闯,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负责人:张硕,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鹏飞,该公司员工。原告鲁顺植与崔兰华、刘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鲁顺植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鲁顺植撤诉。案件受理费464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田艳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芳谊—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