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青岛立邦达工控技术有限公司、青岛科普特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立邦达工控技术有限公司,青岛科普特电器有限公司,姜伟,吴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10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立邦达工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周口路100号。组织机构代码79080985-8。法定代表人:林芝,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科普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赵家小庄村。组织机构代码59525593-3。法定代表人:姜伟,经理。被执行人:姜伟,男,1985年4月5日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吴月英,女,1987年1月9日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青岛立邦达工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科普特电器有限公司、姜伟、吴月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胶商初字第1155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申请人已就(2015)胶商初字第115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商初字第115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