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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丙占、张长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丙占,张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414号申请执行人王丙占,男,1977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宁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坤,男,1956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宁津县。被执行人张长江,男,1986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宁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有履行已生效的(2017)鲁1422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张长江在中国农业银行沧州市东光县支行张彦恒分理处的账号62×××78内的存款予以冻结29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准支取、转账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宋彦宾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