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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2民初3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魏文军与张治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文军,张治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2民初3140号原告:魏文军,男,汉族,甘肃省环县人,农民。被告:张治虎,男,汉族,甘肃省环县人,农民,魏文军诉张治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苟治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魏文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6000元,利息10624元(按月利率2%自2015年1月5日暂计至2017年10月11日,2017年10月12日之后利息以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止),本息共计26624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1年农历1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了1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5%,一年内还清。后被告向其给付了6000元利息,截止2014年农历11月15日,本息清算共16000元,被告向其出具了两份借条,并口头约定月利率2.5%、2015年还钱。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归本付息。张治虎辩称,2011年农历11月1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10000元现金,口头约定月利率2.5%,一年内还清属实。但截止2014年农历11月15日,其向原告共给付8000元。2014年农历11月15日被告向其出具了10000元的借条,6000元的借条不确定是否由自己签字按印,现不申请鉴定,且其向原告出具借条时并未约定利息,只约定2015年还钱。现同意2018年10月向其归还10000元。本院经审理查明:魏文军、张治虎系亲戚。2011年农历11月15日(公历2011年12月9日),张治虎向魏文军出具借条借款1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5%,一年之内归清。截止2014年农历11月15日,张治虎累计向魏文军给付利息8000元。2014年农历11月15日张治虎向魏文军重新出具了借条,口头约定一年内归清。后张治虎未向魏文军还本付息。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借条、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在案佐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未超过年利率36%,已支付的利息部分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未给付的利息,只能以月利率2%计算。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治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魏文军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76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被告张治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苟治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虹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