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18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高耀宗、高亚楠等与王玉国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耀宗,高亚楠,袁俊英,王玉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877-1号原告:高耀宗,男,199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沂南县,现住沂南县。原告:高亚楠,女,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经济开发区。原告:袁俊英,女,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沂南县,现住沂南县。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国,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康莉、崔军一,山东弘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耀宗、高亚楠、袁俊英与被告王玉国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申请本院调取有关证据,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臧庆军审 判 员 杜以红人民陪审员 梁秀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