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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18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高耀宗、高亚楠等与王玉国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耀宗,高亚楠,袁俊英,王玉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877-1号原告:高耀宗,男,199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沂南县,现住沂南县。原告:高亚楠,女,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经济开发区。原告:袁俊英,女,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沂南县,现住沂南县。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国,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康莉、崔军一,山东弘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耀宗、高亚楠、袁俊英与被告王玉国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申请本院调取有关证据,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臧庆军审 判 员  杜以红人民陪审员  梁秀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