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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38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六盘水恒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菊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盘水恒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菊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3867号原告:六盘水恒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碧云中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569239796M。法定代表人:尹成西,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成云,女,住贵州省水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皮灵,女,住贵州省水城县,被告:孙菊梅,女,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六盘水恒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菊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六盘水恒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六盘水恒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盘水恒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六盘水恒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赵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