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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江西省芝麻开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139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黄庄43号院东4幢。法定代表人郭翠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成,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被执行人江西省芝麻开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洪都北大道湖畔豪庭住宅小区1.2栋1层1号。法定代表人:胡玲秀,职务不详。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芝麻开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2016)京0107民初7716号法律文书审结,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江西省芝麻开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给付案款人民币12713元及违约金等,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江西省芝麻开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京0107民初7716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