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重庆林钊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应国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林钊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应国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林钊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跃进村街道钢花路27号附2号,组织机构代码06054097-3。法定代表人阎柏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应国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街道西永村4社,组织机构代码45045992-7。法定代表人朱应国,重庆应国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本案在执行重庆林钊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应国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重庆应国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7319.64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没有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10月2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490542.45元及延迟履行的利息;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7368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4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莉审 判 员 宋 科代理审判员 游华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小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