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执1478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易威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易威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3执1478号之七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塘西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1379993534。被执行人安徽易威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桃花工业园翡翠路B区3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34391565(1-1)。本院的(2017)皖0123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易威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40000元;或提取(扣留)安徽易威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40000元;或查封安徽易威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商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小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