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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方风英诉被告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一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风英,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一公司

案由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7102民初366号原告:方风英,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宝,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飞,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一公司负责人:高启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忠,男,该公司员工。原告方风英诉被告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一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以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风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风英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2元,由原告方风英负担。审判员  唐颖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寒梅 微信公众号“”